《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、、、、
社会赞助所取得的资金、、、、物品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补充规定
(92)体计财字61号
(1992年3月12日国家体委发布)
国家体委第2号令曾对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、、、、社会赞助所取得的资金、、、物品的管理作出了暂行规定。。。。针对执行中的具体情况,,,为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管理制度,,特作如下补充规定。。。。
一、、、《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、、、、社会赞助所取得的资金、、、物品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适用范围,,除第三条规定的以外,,,增加适用于国家体委各业务司、、、厅、、、、局。。。
二、、、、建立接受社会赞助的立项申报、、、、审批制度。。。
(一)凡由国家体委及各直属单位直接承办的体育活动和会议,,,接受社会赞助资金或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和接受境外(包括台港澳地区)的赞助资金或物品的,,,,应在双方签订意向书之后及时向国家体委计划司申报,,并附以下文书::
1.立项申报报告,,,
2.赞助和接受赞助双方签订的意向书,,,,
3.接受赞助方式、、、金额、、物品数量及使用计划的说明。。。。
(二)国家体委计划司对收到的立项申报规定的文书进行审核,,,遇有涉外问题由国际司、、、计划司共同审核后,,报委领导。。。立项申报被批准后,,,有关单位方可办理具体事宜。。。。
(三)凡由我委及各直属单位直接承办的体育活动和会议,,,接受国内社会赞助资金或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,,,,不立项申报,,但必须执行本规定的其他条文。。。
二、、凡通过体育广告等筹集社会赞助的,,均应按照1986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、、、国家体委发布的《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》执行。。。。
重申开展体育广告业务的单位,,,必须具备广告代理权或一次性广告经营权。。各专属事业、、、、企业单位及各协会、、、业务司局筹集广告赞助时,,,应尽可能通过我委有广告权的单位代理。。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,,,,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%;承办外商及台商、、、、港商在华体育广告的代理费,,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%。。。。
四、、、、建立专人负责管理赞助资金和物品的制度。。
接受赞助资金、、物品的单位,,应指定专人负贡资金和物品的管理。。
资金应当及时、、、、如数交给本单位人财务部门入帐,,,不得私设小金库。。。。资金的支出应符合国家体委第2号令所指定的用途,,,,并编报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。。。不得非法挪用、、、、侵占、、私自转移和浪费资金。。
物品均应登记造册,,并建立验收、、领用发放手续,,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品,,,,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。。。
五、、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。。。。
(一)各单位接受赞助的外汇收入,,,必须上交国家体委计划司统一管理。。使用外汇时必须按照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。。。
(二)各单位使用赞助资金,,,,应按核定的活动预算执行,,,,并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,,,节约使用。。。。
(二)活动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统一入财务帐,,,纳人预算内,,用于发展体育事业。。
(四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,,,应于每年报单位决算时,,,将本单位一年中接受赞助资金、、、、物品的收支情况上报国家体委计划司。。
六、、、、各单位接受国内外企业、、人土对运动员(队)给予的一次性奖励,,,应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批处理。。
七、、、国家休委计划司、、、、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、、、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应加强对赞助活动的检查监督。。。各有关部门应自觉地接受其检查监督。。。
八、、、违反国家体委第2号令及本补充规定,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,,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财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、、、法规进行查处;
(一)未经审批,,,,接受社会赞助举办活动的;
(二)非法挪用、、、、侵占、、私自转移和浪费赞助资金的;
(三)隐瞒、、、、私分或贪污赞助财、、、、物的。。。
九、、对违反国家体委第2号令及本补充规定,,,有上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,,知情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向监察部门举报,,监察部门应进行检查或立案调查。。在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后,,,应依照有关法律、、、法规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。。
十、、、、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。。。。
十一、、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