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捐赠(赞助)运动员、、、、教练员奖金、、奖品管理暂行办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23号
《社会捐赠(赞助)运动员、、、教练员奖金、、、奖品管理暂行办法》已于1996年7月5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,,现予发布施行。。
主任 伍绍祖
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
社会捐赠(赞助)运动员、、、、教练员奖金、、奖品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(赞助)运动员、、教练员奖金、、奖品的管理,,,,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,,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,,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,,,制定本办法。。。
第二条 社会捐赠(赞助)的奖金、、、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(赞助)给运动员、、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、、、、自由外汇及实物。。
第三条 社会捐赠(赞助)的奖金、、、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:::
(一)捐赠(赞助)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(赞助)给运动员、、、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、、、奖品,,,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::捐赠(赞助)的奖金按不低于70%奖励运动员、、、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,,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;捐赠(赞助)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。。。。
(二)捐赠(赞助)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、、、、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、、、奖品,,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。。。其中::捐赠(赞助)给除运动员、、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、、奖品,,,,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;捐赠(赞助)给运动员、、、教练员的奖金、、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(一)项的规定执行。。
第四条 获得社会捐赠(赞助)奖金、、、奖品的个人,,,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,,,,缴纳个人所得税。。。。
第五条 各训练单位、、、、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(赞助)的奖金、、、、奖品。。
第六条 捐赠(赞助)方与接收捐赠(赞助)方应签订有关协议,,,,并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。。
捐赠(赞助)者要求举行捐赠(赞助)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,,,应在签定协议前,,,报请国家体委宣传司批准。。
第七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捐赠(赞助)奖金、、、、奖品的分配、、、使用和管理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,,,报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。。
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体育组织和个人,,,,由中国奥委会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,,并视情节轻重,,,,给予处罚,,,必要时国家体委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。。。。
第九条 捐赠(赞助)给参加全国及全国以下各类比赛运动员、、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和奖品的接收、、分配,,,由各省、、、自治区、、、、直辖市体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,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,,制定具体办法,,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,,,,并报国家体委备案。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。。。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。